近年来,FDA收到关于无菌类设备的提交越来越多,这些器械的灭菌方法除了成熟的干热、蒸汽、环氧乙烷以及辐射灭菌外,更多的出现了新颖灭菌方式,如汽化过氧化氢、臭氧以及柔性袋系统灭菌,对于成熟灭菌方式的器械仍然按照常规510K审核,但对于采用新颖方式灭菌的器械,为了确保器械的安全有效性,FDA计划先审核其生产现场,再进行510K的审核批准。
一、范围
本次指南仅限于对标注为无菌的器械进行 510(k) 审查,这些器械需采用基于微生物灭活的工业终端灭菌工艺,包括辐照、蒸汽、环氧乙烷和新技术消毒工艺。
本指南不包括以下内容
a:灭菌器本身就是符合510K的器械;
b:依赖于微生物排除而非灭活的工艺(更多见于制药业);
c:对含有动物源器械类的灭菌过程;
d:使用液体化学剂的灭菌工艺;
e:一次性器械的再处理过程;
f:可重复使用器械的清洁、消毒和灭菌(以及为在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灭菌而提供的非无菌一次性器械)。
最后,FDA明确指出在生产环境中使用的灭菌方法需符合FDA体系要求,也即是QSR820。
二、灭菌方法示例
既定灭菌方法
1.既定灭菌方法(有FDA认可的开发、验证和常规控制的自愿共识标准)如干热灭菌、EO灭菌、湿热或蒸汽灭菌、辐照灭菌(如伽马射线、电子束)、汽化过氧化氢 (H2O2);
2.既定灭菌方法(没有FDA认可的专用共识标准,但可以获得有关开发、验证和日常控制的公开信息):臭氧以及柔性袋系统灭菌;
新颖灭菌方法
汽化过氧乙酸灭菌、高强度光照或脉冲光照灭菌、微波辐照灭菌、声波灭菌、紫外线灭菌。(很少或没有公开的信息,没有FDA批准的510(k)或批准的PMA对灭菌开发和验证数据进行全面评估的历史,也没有FDA认可的关于开发、验证和常规控制的专用共识标准)
三、申请者需提交的信息
针对既定灭菌方法
1. 灭菌方法说明;
2. 灭菌室说明;
3. 针对上文既定灭菌方法描述中的第二种:若灭菌器已有K号,需提供相关K号以及制造商信息;若灭菌器没有510K批准,应特别说明;若灭菌方法已通过 510(k) 许可或使用该方法的器械获得 PMA 或 HDE 批准,则应说明先前对该方法进行过评估的提交文件编号或包含该信息的器械主文件的标识;
4.灭菌场所;
5.辐照剂量(若采用辐照灭菌方式);
6. 器械上残留的最大灭菌剂水平,并解释为什么这些水平对于器械类型和患者接触的预期持续时间是可接受的(对于化学灭菌剂);CDRH已经接受EO残留基于目前认可的标准版本的信息ISO 10993-7(对于EO灭菌);
7.对于灭菌方法,申请者应提供用于验证灭菌周期的方法(如半周期法)的说明;
8.申请者应说明标记为无菌的器械的无菌保证水平(SAL)为10^-6,除非器械仅用于与完整皮肤接触。FDA建议仅用于与完整皮肤接触的器械的SAL为10^-3;
9.热原测试用于保护患者免受革兰氏阴性细菌内毒素或其他热原来源(如物质介导的热原)引起的发热反应,为了解决细菌内毒素的存在,属于以下类别的器械应符合热原限制规范:植入物;与心血管系统、淋巴系统或脑脊液直接或间接接触的器械,包括因类似全身暴露而存在的器械;标记为非热原的器械;
10.对于热源测试,申请者还应提供以下信息:用于确定器械是否符合热原限度规范的方法的描述;对每批次产品进行内毒素检测的声明;所选测试极限的确定;支持选定内毒素限度的解释;
11.申请者应提供无菌屏障的描述以及如何确保器械的无菌性。
针对新颖灭菌方法(除针对既定灭菌方法要求信息外的额外要求)
1.对于灭菌过程的全面描述;
2.验证灭菌周期的方法;
3.验证方案;
4.灭菌验证数据。